用工單位不得退回勞務派遣人員的情形
時間:2022-08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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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前,我們在《用工單位可以退回勞務派遣人員的情形》中討論過哪些情形用工單位可以退回勞務派遣人員,大家會有疑問:用工單位不得退回勞務派遣人員的情形又有哪些呢?本文,歡創(chuàng)小編將為大家一一講述。

用工單位不得退回勞務派遣人員的情形:
1.勞務派遣人員在該用工單位工傷而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,或者患上職業(yè)病;
2.勞動者不是因公負傷,但在規(guī)定的醫(yī)療期內(nèi);
3.從事接觸職業(yè)病危害作業(yè)的勞務派遣人員離職前未進行職業(yè)健康檢查,或者有疑似職業(yè)病在診斷或觀察期;
4.“三期”女性勞務派遣人員(孕期、產(chǎn)期、哺乳期);
5.勞務派遣人員已在該用工單位連續(xù)工作滿15年,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夠5年。
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(guī)定,被派遣人員符合上述情形的其中之一,在派遣期滿前,用工單位不得以企業(yè)重整、轉產(chǎn)、經(jīng)營困難或經(jīng)營方式變更、訂立時客觀情況、客觀經(jīng)濟情況重大變化而退回勞務派遣人員。如果派遣期滿,用工單位應當延期至上述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。
用工單位不得以勞務派遣公司未取得相應資質(zhì)、勞務派遣人員不符合“三性”要求、勞務派遣用工超過上限等理由,強制退回派遣工。
如果用工單位違反規(guī)定退回勞務派遣人員,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會責令期限改正。逾期不改,以每人5000到10000元對用工單位進行處罰,給勞務派遣人員 造成損害的,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 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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